廣西消防器材管理規定
2017-10-12 來自: 廣西安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:1361
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,保證撲救初期火災所必需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完好率,根據《***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依據“誰主管,誰負責,誰使用,誰負責”的原則,各單位、部門(系、部、處、館)和***要害部位的負責人要思想重視,切實搞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。
二、消防器材***設專人負責保管。要保證消防器材不丟失,不損壞,并整潔好用。
三、各單位、部門和各部位配備的消防器材,要擺放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位或明顯、通風、便于取用的位置。
四、各有關單位、部門的負責人要經常組織人員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,發現失靈、失效、破損等問題,要立即報告保衛處,以便及時維修或更換。
五、各類消防器材配置以后,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撲救火災外,一律不得私自動用,不準用于與消防工作無關的方面。
六、愛護消防器材是全校師生員工的義務,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、損壞。
七、滅火器一年維修一次。
八、違反上述規定者,將視情節依據消防法規給予處罰,直至追究單位、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。
(一)對因過失造成消防器材損壞的,由當事人或其所在單位負責賠償。
(二)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個人,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,按如下規定進行罰款處理:
1、對當事人處以相當于挪用器材價值30%的罰款。
2、對器材管理責任人處以相當于挪用器材價值20%的罰款。
(三)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單位除責令其賠償損失以外,按如下規定進行罰款處理:
1、對器材管理責任人處以相當于挪用器材價值10%的罰款。
2、對器材管理單位處以相當于挪用器材價值20%的罰款。
3、對器材管理單位主管領導處以相當于挪用于器材價值20%的罰款。
(四)對因管理不善、工作失職,造成消防器材被盜或丟失的單位和個人,按如下規定進行罰款處理:
1、對器材管理責任人處以相當于被盜(或丟失、以下同)器材價值20%的罰款。
2、對器材管理單位處以相當于被盜器材價值30%的罰款。
3、對器材管理單位主管領導處以相當于被盜器材價值10%罰款。
(五)消防器材損壞、挪用、被盜或丟失以后,在查清案件或事故當事人以前,暫由器材保管單位及管理責任人負責包賠損失。
(六)、人為有意損害消防器材設備的,除按價賠償外,并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,嚴重者依法追究責任。